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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是來自同一個人的文章,
沒有上一篇那麼有趣。
轉載自Cantemus§流金歲月§

《親屬法》

今天老師總算跳到親屬法了。
(看在大家都睡著的份上他決定把自然人在一堂課內飆完),
然後我發現一件很慘的事,那就是.....
教授好像認識我了?!
哇咧一個教室150人偏偏要叫我是怎樣......
其實想想也不是全無原因的,
誰叫我自己每次下課都去問一些奇怪的問題....
於是我就乖乖的翻開小六法第239頁唸民法第九八三條:

1.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
一.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(恩這非常好懂~)

二.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。 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,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。
(教授:所以婉君表妹的劇情就不會上演了.....)
【 叉註解:婉君表妹最後是孤家寡人喔,所以教授說婉君表妹的結局合法】

三.旁係姻親在五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(←有誰可以把這段話用一個例子很清楚的表示?)

這段實在難懂阿~於是我下課乖乖的去問教授,
他想了大概五分鐘,總算想出一個:就是你跟你姨丈是四親等姻親,且不同輩,所以不能結婚。
ㄜ....光用想的就覺得恐怖.....

可是我很無聊,總是想找出一個反例,
於是就想出一個:如果是你的表兄弟姊妹的配偶,同輩耶!可以結婚嗎?
(在你表兄弟姊妹已死亡的前提下,注意:姻親關係 不因死亡而消失!)
於是呢,在下課大家都走光之後就跑去問,
教授想都沒想就說:「只要同輩就可以阿!」.......(XX在一旁偷笑)
【叉註解:因為我比較有慧根,哈哈哈。】

結論是,我總算會算親等了!

提到家長與家屬時,我看全班沒人可以搞懂。
原來,一家只會有一個家長,其餘都是家屬,那麼當學校開家長會時咧~?
(好啦我總想一些怪怪的東西以防止自己睡著)。

古時候一個男人娶妻要經父母同意(除非是出外經商、唸書)。
可納妾不用,而且妻子還不能忌妒!
加上規定可以用七種「罪過」把妻子休掉,其中一樣就"善妒".....

(
我在教授唸出這兩個字之前就先說出來了,
於是XX緩緩的轉頭過來,「你們都有看這種書耶!」←可以算是不三不四的書籍吧?XD)
【叉註解:我當時可是想像你們都有看類似歷史秘辛等正派書籍。。。】

還有一樣,就是有關定義上的文字,教授說這是很美的文字耶!

eg.民法第九六七條:
1.稱直系血親者,謂己身所從出,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
2.稱旁系血親者,謂非直系血親,而從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

【叉註解:飛機看到eg有沒有很高興?】


(我認為以上可以當作「繞口令比賽的題目」)

如果覺得這個不算什麼,請看下一則

eg.民法第九六八條:
1.血親親等之計算,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,以一世為一親等。 旁系血親,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,再由同
源之直系血親,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,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。


唔,民法還頗好玩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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